- Apr 12 Thu 2007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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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之夭夭,灼灼其華
在我帶團出國的時候,小豬妹生了「小小豬妹」,小豬妹因此升格為「勝犬媽媽」,我也因此升格為「搖擺犬阿姨」。我們家果然是旺桃花的命,女多男少,母權高漲。
小小豬妹非常清秀可愛,裹在層層的被子裡,看起來像一隻無憂無慮的蠶寶寶,只管吃喝拉撒睡以及哭。
生女兒,在重男輕女的社會裡,曾經是多少母親心裡的壓力和無奈。為了所謂的傳宗接代,為了所謂的母以子貴,忍受生產的風險與疼痛,一試再試,對自己,對已經出生的女兒,又是多大的難堪與不平。
多幸福的我們!身處於在這個大家都已經意識到「生女兒比生兒子幸福」的年代。醫師說:「你看看在醫院裡,來照顧父母的是女兒多還是兒子多,就知道是生女兒好還是兒子好了。」真是一針見血。
父親只有兩個女兒,這在他們那一輩的人眼中,似乎是頗奇怪的事情。不過父親是個了不起的男人,他從來不曾要求母親要生一個兒子,而且迄今都認為女兒比兒子強得多。母親過去在學校裡,由於熱情、關心學生,深得學生喜愛,也因為我和妹妹成績一直不錯,有許多家長打電話來請教她關於家庭教育的問題。不料他的好人緣引來某位老師眼紅,竟在眾人面前嗆聲母親:「女兒優秀又有什麼用?就是生不出一個讀建中的兒子!」,當時許多老師大為憤慨,認為該老師太沒口德(事實上,我是覺得這位老師根本不配當老師),母親也不回嘴,只是私下笑笑說:「讀建中也不能保證什麼,女生男生都一樣,健康快樂品行好比較重要。」
- Mar 19 Mon 2007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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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長工的新雜活─我為什麼要開通識課?
這學期,我在眾人一片警告聲中,
去開了一門通識課「愛情的法律學分」。
對大學長工而言,通識課是一項吃力不討好的雜活,
如果要以家事來比喻,
大概就是洗廁所、刷馬桶之類的工作了。
- Feb 17 Sat 2007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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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汪平雲律師
昨天早上一起床便被汪平雲律師陳屍河中的消息所震攝,汪律師是我大學的學弟,和我一起接受律師訓練,也同在一個教學機構服務過(他其實是我的學長,但是轉換過人生幾次跑道之後又考進法律系就讀,因此變成了學弟)。他也是大牛在大學做學運時的前輩,曾參與學生會、學生自治運動及野百合學運,政黨輪替後在蒙藏委員會服務。
大牛在得知消息之後,想要寫一篇紀念汪律師的文章,但是才寫了第一段「在二十幾歲的時候,聽到的都是喜事:誰結婚了,誰生了小孩。才再過了十年,卻聽到許多不幸的事:家人過世、友人得愛滋出入精神病院。今天又遇到一件:汪平雲學長突然死亡‧‧‧」便難過地無法再繼續下去。
我成長的年代和大牛有四年的差距,當我進入大學時,已經是百花齊放而甚少有威權高壓的感受了。雖是如此,對於學運世代的學長姐們曾經懷抱的理想、與投身校園民主運動的熱情,我仍受有相當的感染。
汪律師是陳總統的重要策士,其之前曾在報上投書並主筆國務機要費的釋憲案申請。雖然我在國務機要費以及總統豁免權的見解上,與汪律師意見相左,但是對於他的理想性、以及對國家社會的關懷,我並沒有懷疑。
今日遭逢這樣一件令人哀傷的消息,作為台大人,作為法律人,我認為汪律師的離世是社會的損失。四十歲是大有可為的年紀,他對國家的關心對政治的熱誠,應該可以發揮更大的影響力。
- Feb 05 Mon 2007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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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犬?勝犬?搖擺犬?
為了排遣搭飛機的心理障礙,我向來習慣在飛行時帶本書閱讀,這次來美國,帶的是2003年在日本造成轟動的酒井順子小姐的作品「敗犬的遠吠」。我一向對翻譯書興趣缺缺,你可以說這是閱讀的偏食症,但多數譯者無法以信達雅的方式譯著全文,令人有種吃著包塑膠套的美食之憾,確是實情。但「敗犬的遠吠」這本書,我必須說,譯者陳美瑛小姐的翻譯功力一流,整本書讀起來行雲流水,且很有劉黎兒女士作品的俏皮味。因作者描述的方式太過精準好笑、委實令人無法自抑,致使我在飛機上好幾次看到大笑出來,引來鄰座帥哥側目以對。
這本書到了中西部後成為搶手書籍,先後出借數次。原因無他,唯國外讀書之台灣敗犬及準敗犬甚多而已,熱門之情況,已達下週將郵寄至其他友人處加惠散見各州之敗犬們的程度。
根據酒井小姐的定義,女人即使再怎麼美、工作能力再強、超過30歲以上、未婚、無子女者,都是敗犬;女人即使再怎麼醜、再沒有謀生能力、只要有老公、有子女者、都是勝犬。這是酒井對自身和跟他一樣30歲以上卻不婚不生的女性的自我嘲諷,其中也隱涵了贏家的邏輯,就像劉黎兒小姐在推薦序裡說的:與其被不斷批評或逼婚,乾脆自己先承認是輸家,這樣一來反而不必逞強,比較輕鬆自在。在這本書裡,酒井小姐仔細的觀察了兩性的生態,描述了敗犬產生的原因、敗犬的特徵、敗犬的處世之道、以及少子化的問題等等,可說是相當寫實的都會田野調查報告。
酒井小姐提到,少子化的問題並不單純僅在女人的不婚不生,另一主因是雄性敗犬與雌性敗犬間的完全無所交集。當代雄性敗犬被酒井小姐分為:對活生生的女人沒有興趣而寧願對電玩少女痴迷的「宅男」,或對女人有興趣而討厭負責的「鬆散男」、或以大男人自居而喜歡貶低女性的「貶女男」,或根本就是自己不受歡迎或不長進的「無用男」。因此她呼籲政治家及各位關心少子化的官員,改善少子化除了獎勵生育外,讓宅男對活生生的女人感興趣,讓鬆散男學會負責任、讓貶女男別存有過度的幻想,矯治無用男的各種無能症狀,亦屬當務之急。
作者雖然真的寫的很好,但由於我在他的分類中找不到自我的屬性,因此只好另外為文分析自己。我雖在30歲之前結婚,但因年過30而無子女,故現在既不屬於敗犬、也不屬於勝犬,恐怕只能歸類於「搖擺犬」一類。
- Jan 13 Sat 2007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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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桃園機場的身影
我在12月30日搭機赴美參加AALS(美國法學院聯合會)的年會,AALS是美國規模最大的法學會議之一,每年都同時舉辦各種與法學及法學教育相關的研討會,場次之多,參與人數之眾,非親身體驗無法想像。
台灣亟欲要朝美國法學教育模式改革,但卻連別人如何經營法學院、如何選出院長、對現有評鑑法學院機制的反省、以及美國法學教育目前的困境皆不甚清楚,只想偷懶地從韓國與日本照抄現成的版本。姑且不論美國式的法學教育是否適合台灣?光是講我們抄來的,到底是否真的是美國教育的現行模式恐怕都有問題。這兩年,美國法學教育及法學研究方法也有很大的轉變,在AALS上,光討論研究方法的場次就有四、五場,內容涵蓋法實證、田野調查方法、法律與經濟、法律與社會學等,在五天的研習中,收穫非常大,讓我十分感謝學校願意支持我出來開會學習新的東西。在寒假前提早結束課程,加上來回的機票,如果沒有所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成行的。
話說30日當天,我先趕到學校去教最後一堂的刑訴,匆匆下課後,學生們七手八腳地協助我打包行李,送我到機場,直到確定我已經順利的check-in,要進關了,他們才放心的離開。
酷愛自由的我,對狹小的空間向來有排斥感,加之坐飛機是把生命的主控權交給不認識的他人,使我相當無安全感,故而對坐飛機一事,我一直都很感冒。我喜歡開車的原因也在此,開車讓我覺得有操之在我的感受。雖然討厭坐飛機,但是這幾年來,因著留學與參加研討會之故,再加上偶爾要去中西部看陳大牛,不得已我已經坐了數十趟的飛機;而此番參加AALS的飛行,還因里程累計而得以升等到商務艙,對一個討厭坐飛機的人,因坐太多次飛機而升等,實在是一種令人哭笑不得的禮物。
因為升等到商務艙,所以可以進入「貴賓室」等候起飛。「艙等」這玩意兒總讓我想起「鐵達尼號」。似乎在不同艙等的人,生命的價值也有所不同,這是我另一個討厭「分級」的交通工具的原因。但總之,在貴賓室裡,有書報、有餐點,讓我暫時忘記接下來要飛行這件事。就在我一面打電話給陳大牛,報告我已經順利通關、就快要登機之時,突然一個常在電視上看到的身影走進貴賓室。
- Dec 18 Mon 2006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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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冬陽裡 ─ 給我的學生們
大概因為冬天到了,
最近你們都陷入了低潮。
你們─
有的因為戀愛、有的因為單戀、有的則因為失戀,
有的因為考上了律師、有的因為考不上律師,還有的不知該不該考律師,
- Nov 09 Thu 2006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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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用法律來說服我
陳總統對國務機要費的講法翻來覆去,連一只鑽戒都講不清楚,雖然已經跟自己講過很多遍,不需要再為政治的事情生氣,還是認為有必要把法律的部分說明白,才不致流於情緒性的討論。
首先,國務機要費中本來就存在有「機密費」與「非機密費」─也就是:國務機要費裡本來就有一筆錢是不需要發票即可申報的「機密費」,這是一筆可供總統運用去做機密外交的錢,至於其他屬於「非機密費」部分,則是需要以發票依照主計處的「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來向機關會計人員請款的錢。而此次案件爭執的,是在需要以發票請款的「非機密費」部分,不是在爭執「機密費」部分的錢,這一點務必先釐清,千萬不要說我們沒給總統做機密外交的空間。
偵查中陳總統第一次陳述時,表示國務機要費支出全消費在外賓、國務或「不能說的秘密外交」上(可能是機密費的錢已經花光了,因為不夠用所以必須蒐集發票報假帳,這一點總統至今沒有說明),第一家庭成員決對沒有使用過國務機要費發票裡買受的物品。由於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詐欺貪污罪要成立必須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上機會,以詐術使為物之交付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陳總統的陳述意思是:偽造文書是真(蒐集發票虛報支出),但是乃是不得已(因為有秘密外交的需要);至於貪污,則是絕對沒有(強調拿到報帳的錢後,並未流入私人使用)。
到第二次偵查,由於檢察官發現報帳發票內的物品包括鑽戒,有不少是夫人自用,以此請教陳總統,總統乃改口表示裡面有些東西是他餽贈給夫人的。但由於夫人購買時,總統並不知情也無餽贈之意,因此檢察官認為其不得在東窗事發後才來追認贈與;何況,機要費裡「非機密費」的使用範圍在於「協助軍務與外交、推展國政」,送自己家人鑽戒也非合理使用。至於陳總統抗辯他和夫人都沒有貪污意圖,報帳的錢事後都花在外交上,並舉出數件事證為例。這一點,也因檢察官查出夫人第一筆報帳的發票是在總統指出的「秘密外交」開始前二個月,有的發票甚至是在之前的十個月,而不採信。因為若此種「為了將來不時之需」,而可「先把錢請來再說」,可以阻卻刑事上故意的話,那將來所有侵佔公款或詐欺取材的公務員都可以說:「我沒有詐欺或貪污的故意,我是未雨綢繆,怕將來公務上有需要而又不夠花,所以先污起來再說,並不是我自己用的」來主張自己沒有違法,這豈不荒謬之極?
關於這顆蒂芙妮的鑽戒,總統府的最新說法是:「鑽戒是夫人買了送給母親,雖然買鑽戒的發票被拿去報帳,但買鑽戒的錢是夫人自己出的,而拿到的報帳的錢可是拿來做外交的」。這又回到了總統第一次的講法,亦即:偽造文書成立但是貪污沒有。問題在於,之前檢察官訊問時,總統自己又已承認是餽贈夫人,現在卻翻過來主張是自己花錢買的,兩者豈不又自相矛盾?在訴訟上,被告講法前後不一、或者共同被告之間講法互相矛盾,都是對檢察官偵查有利的突破點,陳總統作為陳律師的法律學識與訴訟技巧似乎不太高明。
- Oct 22 Sun 2006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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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味之境
我很愛吃,這是不爭的事實,我也沒打算否認。
「第九味」的作者徐國能說:吃是為己、穿是為人。
依照這個邏輯,
我想我是在乎自己感受比在乎別人看我感受更多些的人。
想想也是,我若想做一件事,就算他人覺得不好,
- Sep 24 Sun 2006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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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法律人年會議程與報名
第一屆法律人年會 議程
地點:國立交通大學新竹光復校區電資大樓
時間:2006年10月14日
時間 內容
9:00 - 9:20 報到
- Sep 10 Sun 200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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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邊幾點?
你那邊幾點?
你一定以為我要說「時差」
──錯了,我要說的是「升等」。
自從台灣的人文社會及法學界開始風行SSCI,TSSCI等期刊級分類數後,教師的升等不幸也捲入分級量產的漩渦。
助理教授升副教授,要在五年內累積XX點,副教授要升教授又要重新累計一次。至於要累積多少點?點數又該怎麼算?此乃各校各系之規定不同。
- Aug 24 Thu 2006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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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西部的豔陽下
段 一:
在中西部的豔陽下,我又有了穿裙子的興致。
說真的,我已經很久不穿裙子了。
裙子帶來一種女性的自覺,
雖然不到讓人有纏小腳感覺的地步,
- Jul 29 Sat 2006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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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為何不自為台開案的羈押裁定?
台北地檢署再度對台開案被告的交保裁定提出抗告,而上級法院(台灣高等法院)也再度將原來的交保裁定撤銷,將案件發回承審的台北地院。
這已是第二次發回,倘若原審法院仍然堅持做出交保的裁定,而地檢署也仍然堅持繼續抗告,高院做出第三度的發回也不是不能想像。然而,地院和高院如此你來我往卻著實令人疑惑:既然高等法院認為交保的裁定不妥,然則高院為何不直接將地院的交保裁定撤銷,自己另為羈押裁定就好了呢?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412和413條的規定,受理抗告的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應以裁定駁回抗告,反之,如認為抗告有理由,應以裁定將原抗告撤銷,於有必要時,自為裁定。筆者認為,在台開案這種已經起訴的案件、而對羈押裁定有所爭議的情況,受理抗告的上級法院既然認為下級法院所做的裁定為錯誤,就應該自為羈押裁定,不適合再將案件發回原審。
首先,羈押裁定和刑事判決是不一樣的。當一個判決在上訴後被上級審發回,表示上級審認為下級審的判決有問題,那麼,原承審的法官受到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項「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必須迴避」的限制,要自行迴避、不得再次參與該發回案件的審判。這是因為倘如法官曾經參與之前的裁判,發回後又再次承審案件,則發回和沒發回等於沒有兩樣。試想:判決是有拘束力的,同樣的法官,不可能做出和之前不一樣的判斷,既然如此,發回後再做出的判決,也不可能和原來被認為錯誤的判決有太大差別,此時該法官若不迴避,不但無法糾正上級審所認為的錯誤,還等於剝奪當事人的上訴救濟權利。
然而,羈押裁定不是判決,沒有需要迴避的問題。所以,原審的交保裁定是由接受分案的刑事庭法官們合議做成的,但在地檢署抗告成功、上級審把原裁定撤銷發回後,仍舊是由做成原裁定的合議庭來承審。像這種發回後仍由同樣法官審理的情況,除非是發生了什麼新的事實(比如,突然又發現被告訂了新的機票),否則原來的合議庭有什麼理由去推翻自己本來做出的、不必羈押的決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