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總統對國務機要費的講法翻來覆去,連一只鑽戒都講不清楚,雖然已經跟自己講過很多遍,不需要再為政治的事情生氣,還是認為有必要把法律的部分說明白,才不致流於情緒性的討論。 首先,國務機要費中本來就存在有「機密費」與「非機密費」─也就是:國務機要費裡本來就有一筆錢是不需要發票即可申報的「機密費」,這是一筆可供總統運用去做機密外交的錢,至於其他屬於「非機密費」部分,則是需要以發票依照主計處的「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來向機關會計人員請款的錢。而此次案件爭執的,是在需要以發票請款的「非機密費」部分,不是在爭執「機密費」部分的錢,這一點務必先釐清,千萬不要說我們沒給總統做機密外交的空間。 偵查中陳總統第一次陳述時,表示國務機要費支出全消費在外賓、國務或「不能說的秘密外交」上(可能是機密費的錢已經花光了,因為不夠用所以必須蒐集發票報假帳,這一點總統至今沒有說明),第一家庭成員決對沒有使用過國務機要費發票裡買受的物品。由於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詐欺貪污罪要成立必須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上機會,以詐術使為物之交付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陳總統的陳述意思是:偽造文書是真(蒐集發票虛報支出),但是乃是不得已(因為有秘密外交的需要);至於貪污,則是絕對沒有(強調拿到報帳的錢後,並未流入私人使用)。 到第二次偵查,由於檢察官發現報帳發票內的物品包括鑽戒,有不少是夫人自用,以此請教陳總統,總統乃改口表示裡面有些東西是他餽贈給夫人的。但由於夫人購買時,總統並不知情也無餽贈之意,因此檢察官認為其不得在東窗事發後才來追認贈與;何況,機要費裡「非機密費」的使用範圍在於「協助軍務與外交、推展國政」,送自己家人鑽戒也非合理使用。至於陳總統抗辯他和夫人都沒有貪污意圖,報帳的錢事後都花在外交上,並舉出數件事證為例。這一點,也因檢察官查出夫人第一筆報帳的發票是在總統指出的「秘密外交」開始前二個月,有的發票甚至是在之前的十個月,而不採信。因為若此種「為了將來不時之需」,而可「先把錢請來再說」,可以阻卻刑事上故意的話,那將來所有侵佔公款或詐欺取材的公務員都可以說:「我沒有詐欺或貪污的故意,我是未雨綢繆,怕將來公務上有需要而又不夠花,所以先污起來再說,並不是我自己用的」來主張自己沒有違法,這豈不荒謬之極? 關於這顆蒂芙妮的鑽戒,總統府的最新說法是:「鑽戒是夫人買了送給母親,雖然買鑽戒的發票被拿去報帳,但買鑽戒的錢是夫人自己出的,而拿到的報帳的錢可是拿來做外交的」。這又回到了總統第一次的講法,亦即:偽造文書成立但是貪污沒有。問題在於,之前檢察官訊問時,總統自己又已承認是餽贈夫人,現在卻翻過來主張是自己花錢買的,兩者豈不又自相矛盾?在訴訟上,被告講法前後不一、或者共同被告之間講法互相矛盾,都是對檢察官偵查有利的突破點,陳總統作為陳律師的法律學識與訴訟技巧似乎不太高明。 要避免偽造文書或貪污成罪,可以主張的是:所有發票的消費,都是當時就是花在外交和外賓及國務上,這樣就無偽造文書報假帳的行為,當然也就沒有貪污的問題。但本案裡,因已被查出太多並非真正宴請外賓或國務需要的發票,所以陳總統退而求其次,主張「雖然有報假帳,但所得的錢全都在做秘密外交」,但偏偏這個主張,又被查出秘密外交純屬虛構、以及夫人事實上確有將自己買東西的費用報帳且拿了申請後的錢,所以也很難成立。此時被發現鑽戒沒有依法申報財產,於是總統再主張,鑽戒是夫人用自己的錢買給母親,報帳後拿到的錢仍是去拼外交。 這種講法不過與第一次偵訊時的講法相同,了無新意,且已經很明白的就是違法的行為,遑論本文尚未討論的教唆偽證犯行,一位總統竟然涉及教唆偽證妨礙司法,這實在是令人難以接受。 如果我們認為報帳的程序要重新檢討、機要費劃分需要重新制訂、我們相信要給總統更多彈性去拼外交,此刻毋寧是一個很好的討論的時機。但是,法律的條文和構成要件寫在眼前,違法就是違法,陳總統自己也是法律人,請用法律來說服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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