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早上一起床便被汪平雲律師陳屍河中的消息所震攝,汪律師是我大學的學弟,和我一起接受律師訓練,也同在一個教學機構服務過(他其實是我的學長,但是轉換過人生幾次跑道之後又考進法律系就讀,因此變成了學弟)。他也是大牛在大學做學運時的前輩,曾參與學生會、學生自治運動及野百合學運,政黨輪替後在蒙藏委員會服務。

大牛在得知消息之後,想要寫一篇紀念汪律師的文章,但是才寫了第一段「在二十幾歲的時候,聽到的都是喜事:誰結婚了,誰生了小孩。才再過了十年,卻聽到許多不幸的事:家人過世、友人得愛滋出入精神病院。今天又遇到一件:汪平雲學長突然死亡‧‧‧」便難過地無法再繼續下去。

我成長的年代和大牛有四年的差距,當我進入大學時,已經是百花齊放而甚少有威權高壓的感受了。雖是如此,對於學運世代的學長姐們曾經懷抱的理想、與投身校園民主運動的熱情,我仍受有相當的感染。

汪律師是陳總統的重要策士,其之前曾在報上投書並主筆國務機要費的釋憲案申請。雖然我在國務機要費以及總統豁免權的見解上,與汪律師意見相左,但是對於他的理想性、以及對國家社會的關懷,我並沒有懷疑。

今日遭逢這樣一件令人哀傷的消息,作為台大人,作為法律人,我認為汪律師的離世是社會的損失。四十歲是大有可為的年紀,他對國家的關心對政治的熱誠,應該可以發揮更大的影響力。

僅以這則短文紀念這位名為學弟實為學長的舊友,也希望各位珍重身體,這是任何事物的根本,唯有自己的存在,才能改變社會。請大家務必愛惜自己,維護健康,這不僅是為了自我,也是身為知識份子的重要責任。

下面的報導是在檢索汪律師的消息時,意外發現的,是幾年前的報導,因此有些資料沒有更新。但是由於其中對於當年台大校園和學生運動發展的描述甚詳,汪律師當年曾出來競選過學生會會長,在汪律師離世之際,我想或許可以讓更多人瞭解他們身處的那個時代與校園。



學生會自治規程特刊 學生憲章立法說明1990.5.24

出自「研究的日子好似鐵窗歲月」
http://www.wretch.cc/blog/poplance&article_id=115869

《學生憲章》是普選運動及自由之愛運動的直接產物,
它所標示的學生自治理念,
最初只是少數學生對大學的浪漫憧憬,
必須要透過體制外的行動來爭取,
但是,今天學生憲章的複決投票,
已經使學生自治獲得制度性的保障,
而不再只是規範性的聲稱而已。
這個運動/制度化的過程,
也就是和台大改革運動的過程一致。
學生憲章的推動過程,
大概可以分作四個階段,我們在此分別討論它的意義:

(一)、理念形成階段----特別權力關係的批判
一九七九年美麗島事件發生後,台灣社會的政冶活動幾乎都已經沈寂下來,而大學校園也籠罩著一股低氣壓,許多懷抱民主理想的學生因此認為,台灣社會的民主化運動應該從校園民主化作起,因為大學只是「末梢」,控制力較為鬆動。他們選擇了一個主題:普選,要求變更校園選舉制度,以打開校園的政冶空間,這個概念在當時是一個新而陌生的概念。普選的提出,主要是針對所謂特用權力關,這套法理解釋認為學生在大學中只是被管理的物,而不是一個成員,而大家只是國家的附從機關,學術社群的說法是不存在的。學生把焦點瞄準特別權力關係,主要是它反映、縮影了大學校園的父權式管理,較容易引起大學生的共鳴,透過對校園行政官僚不合理制度的批判,學生的集體認同慢慢地形成。這個階段的主要事件包括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一日學代大會成立直接選舉設計暨推動委員會,直委會主席林佳龍<當時政冶系學生>戮力擬出普選辦法,一九八七年的言論自由運動與自由之愛運動,這幾個議會抗爭與群眾抗爭的歷史事件,使學生認識大學中權力關係的本質,他們不再相信父權式的服從倫理,而要求學生的主體地位。值得一提的是,由於當時尚未解嚴,校園中的思想檢查制度仍舊嚴峻,學生的刊物常遭訓導人員刁難,時有因為違抗而被記過。在那個奧援極少的狀況下,學生自治之路是極為艱辛的。

(二)、憲章起草階段----學生自治的法制化
學生憲章的構想是在一九八八年學生會改組成立後才提出來,為了肆應新的學生自治制度,學生會亟需一部能夠體現自治精神與大學理念的規程。但是,在當年五月學生代大會開會成立「章程制定委員會」時,多數具有改革理念的學生並未意識自己的責任重大,在一次黨團介入、組織化地運作下,七名章委幾乎都是國民黨籍的學生出任。在一九八九年的暑假,許多學代已經從側面瞭解,章委會所起草的章程妥協性格相當高,並且對於學生自治的內涵並無闡發。在此種情勢,林佳龍(政研所學生)(註:林佳龍,現為國安會諮詢委員)及范雲(社會系學代)(註:范雲,現為中央研究院社會所助理研究員)邀集了幾位代聯會時代幹部及法學院學生,準備在暑假起草一份學生會自治規程,透過群策群力的方式,在一個暑假內形成一份歷史性的制度設計。在起草的過程中,法律系博士班黃國鐘律師(註:黃國鐘,曾任立法委員)扮演了相當關鍵的角色,他對自由主義政制的深刻瞭解,使得憲章的自治理念有堅實的政冶及法律原理作為基礎,這使得當時起草學生的浪漫理念有具體化的可能。

(三)、議會抗爭時期----理念的啟蒙與傳播
學生憲章走出范雲、許有為(社會系學代)兩個學代以學生會章程草案(以簡稱章委草案)的替代案身份進入議場。在當時,章委草案的推動者鄭慧娟(中文系學代,三研所學生)、林奕華(政冶系學代)(註:林奕華,現為台北市市議員),曾經極力阻撓,但是,由於它與章委草案歧異甚大,是另一種自治理念的表現,終於獲得平等的討論機會。在八八年下半年,學生憲章和章委草案的對話焦點是,到底新的學生會要不要屈從於特別構力關係之下,學生憲章的構想是透過由下而上的立法,迫使不合時宜的訓導法規全盤修改,配合當時修訂大學法的熱潮,使得大學改革充滿了無限的希望與契機。但是,章委草案完全沒有此種理念的考慮,一味地從反制羅文嘉學生會的角度出發,希望以章委草案限制、約束他的權力,在這個政治目標下,章委草案對校園制度改革已無新意,甚至於提出教授指導團(校長聘任、課外組主任為當然召集人了這樣荒謬的設計。為了克服這些政冶掛帥的迷思,支持學生憲章的學代曾不厭其煩地與章委們和其它學代溝通,慢慢地在學代大會形成一股大氣候。

為了遏抑這股自治潮流,部分學代以組織運作的方式杯葛審查,整個八九年上半年,學生憲章的審查進度幾乎是原地踏步,這讓許多人焦心如焚,但是,正是目睹了校園黨團對學生憲章的恐懼和壓抑,推動的學代更堅定自己的意志,在學生自治的旅途上,更熱忱地奉獻一己的智慧。

迨范雲決定競選學生會會長,在競選過程中,把學生憲章的理念傳播得相當廣,而不限於學生議會內而與多數人無關。這次傳播成功的結果,使學代大會接受的程度大大提高,學生們慢慢地認同學生憲章的理想性格。在八九年下半年及九0年上半年,辜國瑭(外文系學代)、林世嘉(公衛系學代)以及陳鋕雄(化學系學代)三人扮演了主要的推動角色,因為他們對某些原則的堅持,更得憲章的辯論進一步地深化,歷經了十餘次的章程審議會議,今年的學代大會幾乎每星期開會,學生憲章終於完成審查,5月的選學交付全校同學複決。

在這兩年的議會抗爭過程中,學生問的相互說服是一大特色,當時時常擔任學生憲章說明的是李崇僖(法律系學代),他個性溫文,但理念卻很清楚,對權利本質有深刻的認識。就在這樣的與章委草案拉距中學生憲章的優點漸漸地為大家所接受。

(四)複決投票階段----全體學生意志的展現
在這個階段,所有的學生都是主角,因為,在五月三十一日,每個學生都有權投下一票。在這樣學生自治歷史的分水嶺上,也唯有全體學生意志的終極性,能賦予這份規程正當性,並進一步完成學生自治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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